——从女白领“艳照门”谈艺术与色情的界定
综合网络消息:最近,一个网名为“赤裸特工F.B.I”的上海28岁女白领,在自己的博客里,上传了多组尺度大胆、配有文字说明的个人裸体照片。这个被称为“艳照门系列”的博客和照片很快被网友转载,其博客访问量迅速达到数万余人次。对比博客内的部分生活照片,可以看出这些暴露照片都是博主本人,内容几乎都是一丝不挂或衣着性感的造型,正如网友所称,其“开放的程度让人喷血”。博主自称,这些图片都是被PS过的私密图片,似乎知道自己的作为定会引起争议,“赤裸特工F.B.I”在博客的首页写着一段文字:“只愿取其精华,若感不适,说明还未接轨……私家禁地,愿行者来也有礼,去也有礼。”
上海女白领版“艳照门”火爆网络,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艺术与色情的争论。
其实,这是一个对色情淫秽物品如何界定的问题。在我国,色情文化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淫秽物品出现的。我国现行刑法第367条明文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我国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2月27日颁发并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给予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于淫秽及色情有如下定义: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三条: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也就是说满足第二、第三条款的内容之一,则可构成淫秽与色情。此条款制定于1988年,对于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范围更多的是体现1985年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就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淫秽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要具体认定某件出版物是否属于色情、淫秽的范畴,首先就应当注意从作品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而不应当仅仅关注其中的某些部分,甚至对作品进行肢解,断章取义,或者脱离作品的整体而仅仅盯着某些具体的情节、细节不放。整体上宣扬淫秽是指整个作品的制作目的、主题、基本格调和基本倾向是宣扬淫秽行为的,是诲淫性的。制作者制作这件作品的动机目的就是诲淫。换句话说,如果一件作品,去掉其中淫秽的内容以后就不成其为作品了,那么这件作品就是淫秽物品,如予以出版,就是淫秽出版物。这是指淫秽内容在作品中的地位。
第二,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使普通人腐化堕落。普通人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正常的成年人,使人腐化堕落是指诱导人走向性自由、性放纵,发生性错误、性犯罪,甚至出现性变态,而不能自拔。淫秽出版物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对未成年人就更不必说了。那么怎么样的内容会达到挑动性欲等效果呢?上述七种情况有许多使用了“淫亵性地”的状语,所谓“淫亵性”,也就是下流的、粗野的、挑逗式的,至于那些没有加上“淫亵性地”的状语的,如具体描述乱伦、强奸等性犯罪和少年儿童性行为等,也都属于非道德和非法的性活动,这些内容必定起到挑动性欲即“诲淫”的效果。这是指淫秽出版物的危害程度。
第三,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具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即使含有淫秽内容,也不能认定为淫秽出版物。所谓艺术价值,必须是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公认的地位。这就要从出版物的表现形式上来把握。如果作品不是经过艺术加工,而是自然主义的摹写或渲染来表现,不符合本民族伦理道德习惯,也不具有艺术价值或科学性价值,则可能属于色情淫秽的。因此,美术工作者创作的裸体人体绘画、雕塑等就不属于色情淫秽作品,如法国艺术家罗丹在他的雕塑作品中就有一些是表现男女裸露、拥抱甚至畅然媾合的,如《吻》、《永恒的偶像》等,就不是淫秽的,因为作品的主题反映的是人类的生命之爱,忘却了时间和空间,把我们带到了原始的性交崇拜的时代。
第四,要从出版物的使用方式上来把握。如医生为指导新婚夫妇的性生活而向他们提供的有关性生活技巧方面的出版物,或者是为了进行性治疗而向有性功能障碍等问题的特定的个人提供的色情影片等,那么,它就不属于“淫秽色情”的。但是,如果将上述出版物提供给未成年人使用,就可能属于“淫秽色情”的。
对于人体摄影,它以裸露的人体为模特,拍摄她的各种动作和表情。毋庸讳言,无论我们是怎样高尚,在欣赏一张人体作品时不产生性兴奋是不可能的,正如美国一位美学家乔治·桑塔耶纳所说:“我们审美敏感的全部感情方面,就是来源于我们性机能的轻度兴奋。”
作为“艺术”的人体摄影作品,可以说,模特儿体态越优美,拍摄技术越高明,作品的艺术价值越高就越成功,它表达的是对人体、对自然、对生命的热爱,把人体作为心中的偶象和生命的赞歌来表现,尽管是一丝不挂,但是这是美的,它以健康的性心理激发观众的性兴奋,使观众获得审美享受而不是单纯的性刺激。
作为“色情淫秽”的人体摄影作品,把“人”作为性的玩物,对人尤其是女人特殊的面部表情、性敏感部位和生殖器官的直露展示,有的更是把淫荡和下流作为性的出发点,甚至是夸张的写真,以暴露阴部性器官为主,表现的是一种赤裸裸的感官刺激和性欲要求,可激发观众强烈的性欲,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有害刺激,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有害刺激可能诱发性犯罪。这类人体摄影作品缺乏艺术价值。
具体就“赤裸特工F.B.I”的照片而言,由于博主没有看到其博客,也没有看到完整的照片,不好妄加评论。如果仅在法律和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那是她自己的权利,或许仅是她自己希望网络走红的噱头,她在色情的边缘跳舞,以期自己的博客火爆。
(“赤裸特工F.B.I”的照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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