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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9 | 为弟弟帮助哥哥自杀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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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杨国安  健康  安乐死  狂犬病 
                                 为弟弟帮助哥哥自杀喝彩!

     写下《为弟弟帮助哥哥自杀喝彩!》这个标题,我也痛心而彷徨。然而,面对现代生与死的困惑,面对那个哥哥的理性苦求,面对那兄弟俩的痛苦选择,我为之震撼的同时,更加钦佩他们仨兄弟对生命的热爱和尊重。

     事情是这样的。据报道,江苏省东海县农民曹明杨(化名,下同)先后在2005年、2007年分别被狗咬伤和抓伤,并于2007年8月17日被确诊为狂犬病发作。医生告诉病人家属,狂犬病一旦发作,死亡率将达到100%,多则四五天,短则一两天病人就死亡,让病人家属准备后事。痛不欲生的曹明杨坚持要“死在家里”而放弃治疗并回到家里。他怕经受不了病痛折磨而伤害他人,便恳请弟弟曹明海和曹明来帮他自杀。面对大哥的苦求,曹明海、曹明来俩兄弟无奈地帮助哥哥实施了上吊自杀。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曹明海、曹明来兄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我之所以为之喝彩,是因为透过这个案件,我看到了这农民仨兄弟的淳朴、善良、勇敢和无所畏惧。在无法抗拒的死亡面前,那种理性选择需要何等的勇气!其内心的矛盾、痛苦也许人们难以理解,更为法律所不容。但我们不可否认他们以实际行动回答了人们对“安乐死”的思考和困惑。面对安乐死的问题,国内外医学界、法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等总是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尤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在强调生的权力的时候,却剥夺了死的权力,无痛苦的、幸福的“安乐死”难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人类与动物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死亡方式,人类不是被动地顺从自然,而是能动地认识自然并适应自然。面对生命的最后沉沦和毁灭的死亡,人类并非无可奈何地被迫地承受死亡的命运,而是自觉自愿地认识死亡、接受死亡甚至改造死亡。因此,人类应当乐生也乐死,这才是对生命的理性态度和人道选择,社会应当认可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倡扬。特别是对无法救治或虽生犹死的病人,如果采取人工的方法缩短其死亡过程,不仅制止了剧烈疼痛的折磨,避免了死亡时的痛苦;而且也尊重了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选择有尊严死亡的自主权;甚至还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医学资源和其他资源,使更有需要的生者能够获得更好的更多的资源保障。这对病人、家属和社会更为有利和有益。

     俩兄弟帮助哥哥上吊自杀的案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安乐死”范畴中的极端行为。也许有人会谴责他们的无知、残忍和绝情。但是恰恰是他们的“无知、残忍和绝情”浸透着他们对生命的热爱和尊重。他们是无知的,但他们尊重了大哥回家而终的意愿。面对受狂犬病折磨而痛不欲生的哥哥发出的自杀求助,兄弟俩能做什么?他们首先就是安慰和鼓励大哥不要绝望,并加以拒绝。曹明海说:“我们实在不忍心眼睁睁地看你自杀,你还是再忍一忍吧。不然,我们实在受不了!”他们残忍吗?他们绝情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而他们的大哥曹明杨更是把自己的生死与他人的安危紧密联系在一起,他宁愿选择自己早死也不愿伤害到别人,他说:“我现在吃不能吃,喝不能喝,浑身疼痛难受,怕光怕冷怕水,生不如死。我现在还能知道你是我弟弟,等我发疯到不认识你时,我跑出去见人就咬那就糟了,那你不是帮我,而是害我啊!不仅会坑害自家人,还会坑害乡亲们,到那时,你后悔都来不及啊!”在无法抗拒的死亡面前,他以质朴的话语诠释了生与死的价值。可以说他们仨兄弟制造安乐死是对死者权力的尊重,也符合生命价值原则,是一曲人道的和弦,是一首生死的协奏!

     当然,安乐死涉及到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我国还没有被接受,既没有医学规范和社会环境,也没有伦理道德支持,更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相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本来对于自杀者本人,他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自杀者是在他人的帮助下完成自杀行为的,那么,给予帮助的人,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自身的行为也跟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所以曹明海、曹明来俩兄弟触犯了中国刑法。不过,鉴于曹明海、曹明来兄弟俩与死者曹明杨是兄弟关系,又是应死者曹明杨的要求帮助自杀,其犯罪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子女也明确要求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对他俩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因而法院作出了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曹明海、曹明来兄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从轻判决。

     但是,我们试想一想,如果他们没有勇气选择这种极端的安乐死,结果会怎样呢?难道放任曹明杨倍受折磨而更加痛苦不堪甚至伤害到他人就是人道?我为他们喝彩,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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